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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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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体育赛事审批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体育赛事有序发展,加快建设世界赛事名城,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社会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

国家或者四川省对国际、全国、省级体育赛事和其他体育赛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

体育赛事管理要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竞赛、城市发展、产业发展、惠民相结合的原则,为体育赛事的举办创造条件,支持重大体育赛事的引进和举办,并提供服务保障。 。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和组织指导体育赛事维护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体育赛事防疫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体育赛事应急处置工作。

财政、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经济和信息化、外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园城市、商务、文化、旅游、博览、气象等部门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进行监督管理。 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参与为体育赛事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协会职责)

市和区(市)、县体育联合会、个体体育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纪律规定,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纪律处分。以及组织体育赛事的相关从业人员。 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的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并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体育赛事的举办。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八条(活动策划)

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赛事体育赛事审批,推动群众性活动。

第九条(活动介绍)

体育行政部门要引进和举办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国家、省级体育赛事,努力提高体育赛事质量和城市影响力。

第十条(自主品牌)

支持培育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弘扬天府文化、打造成都城市品牌。

第十一条(群体性活动)

本市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与国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举办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民间特色的各类群众性活动。

第十二条(产业融合)

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文化、旅游、商务、交通、农业农村、会展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体育赛事的消费导流作用,促进体育赛事与文化、旅游、旅游等领域的对接。餐饮、交通、商业、乡村振兴、会展等产业创新协调融合发展,为服务业增添了新动能,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

第十三条(赛事评价)

本市建立了体育赛事评价体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质量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关注度、专业性、贡献度、风险等进行评价,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价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和调整本地区体育赛事规划布局和赛事监管的重要依据。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区域合作)

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推动体育赛事人才、场馆、资金、信息、项目等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成渝友好城市建设承德经济圈与承德投资同城体育赛事及活动共建共享。

第三章 组织标准

第十五条(活动举办)

组织体育赛事,实行谁主办谁的原则。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并明确组织体育赛事的分工和活动。 责任,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及相关方案,督促负责体育赛事筹备和实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主办方)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活动举办)

主办方应做好赛事活动保障工作:

(一)落实保障体育赛事正常举办所需的经费;

(二)配备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备符合要求的场馆设施、设备;

(四)落实相关医疗卫生、防疫和安全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兴奋剂和竞赛纪律教育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办者直接承办体育赛事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主办者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市和区(市)、县体育联合会、个体体育协会组织体育赛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组织者,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七条(活动协办单位)

为体育赛事提供业务指导或者物质、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协办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场馆设施、设备负责。提供给体育赛事。 对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名称规格)

体育赛事名称应当与举办地区、赛事内容、行业领域、参加群体、活动规模等相一致,并与他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实质区别; 不得含有任何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文字。 任何书面文字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市市机关、事业单位、体育联合会、个体体育协会组织、主办的体育赛事,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成都市”、“成都市”、“市”、“容城”等特定名称。 不允许参加其他体育赛事。 使用与上述特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各区(市)、县上述单位组织、举办体育赛事时,可以使用本地区名称。

第十九条(活动审批)

需要国家和四川省审批的体育赛事,主办方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赛事主办或承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交通、水务、无线电管理、外事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规定:

(一)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二)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使用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信息发布)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在比赛开始前30日通过体育赛事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赛事名称、时间、地点、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方式等。赛事条件、奖惩等基本信息,并公布竞赛规则。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赛事基本信息或者取消赛事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应当及时通过体育赛事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变更公告。于活动开始前7天,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门票管理)

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体育赛事门票管理,不得瞒报门票或者参与票价炒作。

鼓励赞助商或主办方根据体育赛事实际情况,向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儿童、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捐赠慈善门票或出售优惠门票。

第22条(裁判员的决定)

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裁判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行为准则)

体育赛事的组织者、承办者、参加者、观众应当诚实、安全、有序地履行主办、参加、观看赛事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体育赛事审批,严禁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充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场馆行为规范和组委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正常秩序;

(四)遵守场馆管理秩序。 严禁打架、拥挤、踩踏等行为。 不允许出现不文明、不健康、侮辱性、辱骂性的言论、旗帜和口号。 危险品不得进出场馆。

(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影响、妨碍公共安全,体育赛事中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

第二十四条(权益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加体育赛事,享有获得安全保障和赛事服务的权利。

主办方、承办方因举办比赛需要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被泄露。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

第二十五条(活动收益)

赞助商或者组织者可以依法通过转让冠名权、出售门票、接受赞助、转播赛事、收取报名费等方式取得体育赛事收入。

未经主办方、主办方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体育赛事举办的场馆内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产权保护)

本市依法保护体育赛事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体育赛事名称、会徽、旗帜、吉祥物等标志等知识产权。

鼓励体育赛事组织者积极申请各类知识产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保险规定)

体育行政部门、市和区(市)、县体育联合会举办体育赛事体育赛事审批,必须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主办单位或其他体育赛事承办单位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为参赛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协调机制)

体育赛事、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新闻、公安、住房建设、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体育赛事综合协调机制。报告事件事件的状态,并协调事件活动。 确保活动有序进行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活动目录)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举办的国际、国家和省市重大体育赛事目录。 重大活动目录的制定要紧紧围绕成都“三城三都”世界文化名城建设目标。

第三十条(协会服务)

鼓励单项体育协会为体育赛事组织者、承办者提供技术、规则、装备、人员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志愿服务)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体育赛事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主办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体育赛事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工作。

第三十二条(监督机制)

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体育赛事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功能,加快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各层级、各领域,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检查、处理)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检查和抽查。 发现涉嫌不遵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行为,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

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风险或者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用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并作为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的依据。